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二节 就业促进第十二条已废止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完善促进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扶持和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实现充分就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