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以及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学校的上述设施和场所在假期也应当定期向未成年的学生开放。

上述设施和场所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