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以及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学校的上述设施和场所在假期也应当定期向未成年的学生开放。上述设施和场所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