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时和作业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未成年学生的学业负担,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