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嘲讽、辱骂、恐吓以及其他侵犯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