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制止未成年的学生参与和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和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制止和打击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