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实行价格优惠开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