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共青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组织和引导接受完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