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的居所分户独居;(二)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深夜在外游荡;(三)在无安全监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单独留在屋内或者户外;(四)不得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五)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超过二十四小时下落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