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的居所分户独居;

(二)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深夜在外游荡;

(三)在无安全监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单独留在屋内或者户外;

(四)不得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

(五)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超过二十四小时下落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