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