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