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务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