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自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应当分别于二十日、十日内批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