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开垦荒坡地、烧瓷、烧砖等经营性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动土前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