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咨询设计费用,单独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水土保持设计进行督促落实。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应当一并审查水土保持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验收责任主体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