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向市、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备案并由市、区信访工作专门机构进行业务培训。但是临时协助信访工作的除外。

国家机关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在本单位任职一年以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