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的,有权办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实清楚,请求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作出解释;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请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信访人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受理、办理的过程,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结论以及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