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收到的信访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经审查可以调解且调解后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的,由国家机关出具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