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收到的信访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经审查可以调解且调解后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的,由国家机关出具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