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坚持人员安全优先。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制订现场处置方案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救助,并注意保障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后,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不得延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