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需要疏散、撤离人员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人员的有序疏散、撤离;必要时引导其到应急避难场所避险。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指定有关的设施、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开放被指定的设施、场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