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确定现场指挥长,统一开展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现场,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实施救援指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