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章 应急联动与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到超出处置能力范围的突发事件的紧急求助,应当迅速记录、核实,及时将求助信息报送市应急联动中心或者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处置,不得搁置、延误。其他单位、成年人对他人在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的紧急求助,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必要的帮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