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第二十五条有效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110”或者其他紧急求助电话号码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