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存储、分析、传输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