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第二十四条有效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逐级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并做好相关单位的信息通报;法定节假日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