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章 值守与预警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守应急制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值班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