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保险企业根据本市实际,开展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保险业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加人身伤害、火灾、环境污染等商业保险,提高突发事件风险防范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