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