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