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