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