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八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学校、医院、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共场所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