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六十九条有效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气溶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