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