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价格、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