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在土地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停车位、安防系统、康乐设施、环卫设施、电梯、建筑外立面等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老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综合改造,完善停车位、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监控、门禁等安全防范设施。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