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记分等方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开展企业信用考评,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录入企业诚信档案。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