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