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在自治范围内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