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未经业主大会授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六)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