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由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