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六条已修改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可以幢、单元等为单位共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具体办法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三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