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