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