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古树名木评估价赔偿损失,并处以该评估价等额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