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