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阻止、妨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