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必须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在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