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建设基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