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