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建立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组成公众评议团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结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