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第四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协作,履行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报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